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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章程
2019-11-29 12:25  

 

前 

唐山师范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创办于1956年,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等级。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设学生满意、家长满意、教职工满意、社会满意、党和政府满意的和谐文明高校为目标,以人才立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开放荣校为发展战略,以勤思笃学、修身律己为学校精神,要不断地上水平、上台阶、上位次,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型创新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唐山师范学院,英文译名为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TSNU。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156号,学校设有学院路校区、滦州分校校区和玉田分校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唐山师范学院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模办学,本科专业涵盖了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对外交流,并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六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建立和完善学科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行二级单位准法人制度,保障和支持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二级单位准法人地位是指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学校教学单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范围内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各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校为各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尊重和保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并建立资产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资产利用实施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主办学。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咨询制度。学校法律顾问应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勤学修己。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唐山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通过。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选举、更换和撤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有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意见、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道德规范问题;

(六)审议学校其它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更换和撤换的办法及程序,由学校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评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二)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复议,决定是否撤销学位;

(三)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设立或撤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审批校内学位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六)研究和处理学校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更换、撤换的办法及程序,由学校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教学院(系)

第二十一条教学院(系)是学校下属的二级办学实体。

教学院(系)在学校党委、校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教学院(系)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全面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四)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

(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开展办学合作,筹措办学资金;

(七)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聘任教职工,考核并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教职工岗位津贴的分配;

(八)制定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学生培养与管理、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校友跟踪调查与联络工作;

(九)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其它各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资产,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内部评审和推荐工作;

(十一)负责信息、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内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保密与国家安全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教学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院(系)党总支书记负责院(系)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院(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主任)履行其职责。院长(系主任)是院(系)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院(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依据会议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召集主持。

第二十五条教学院(系)要设置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教学院(系)按照学校决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教学院(系)各分委员会职责经学校相关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教学院(系)设立工会分会,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学院(系)工会分会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院(系)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活动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九条教学质量是教学活动的生命线。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

学校以学生评价为导向设立教学督导组织及评估机构,对学校及教学院(系)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全方位监控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机构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教学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推进以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

学校应为提升教学、教学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应用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

学生评教成绩作为教学业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

学校为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和大力支持科学研究活动,着力建设高素质的科学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学研究的引领与促进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确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协同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支持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技术型、创新型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着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逐步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学校强化建设基础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积极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实际,在保持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创办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发展学科门类,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立足唐山、面向河北、服务基层”的办学定位,主动为基础教育、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章  学生、学员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依法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经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资格的人员,取得本校学籍。

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人员不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登记,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时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生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业证明。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颁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业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校学籍、学业证明的,应作出取消学籍、撤销相应学业证明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学校取消学籍、撤销相应学业证明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明。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五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

(二)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用;

(三)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用。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励、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构建完整的教职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公共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取得的教育经费;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离退休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教育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员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社会融资,指学校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财政贴息贷款、自负利息贷款,以及社会、个人对学校的投资等;

(七)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三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院(系)处主要负责人履责离任、财务、工程和招投标等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章  奖 惩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行政监察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本章程及学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校制定奖惩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教职工、学生、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校友及社会

第六十九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唐山师范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徽:正中是“勤学修己”四个篆书,正上方边框内是数字“1956”,圆形边框内是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省教育厅备案、审核、批准。

第七十三条学校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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