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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7年10月修订)
2021-03-18 10: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依法治教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成人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由于过失或过错,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级

第四条  根据事故情节、造成损失大小和不良后果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考场,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

2.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人员中断教学接打手机或使用电子设备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的;

3.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看书、看报、使用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之事,影响正常监考的;

4.未经批准擅自替他人上课,或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的;

5.因教师失职造成直至30%学生缺课,影响班级教学质量的;

6.任课教师备课不充分,明显影响教学效果的;

7.教师布置或批改作业数量未及规定标准,缺少数量虽不足总量的1/2,但明显影响课程教学质量的;

8.在课程考试前采取明显或隐晦方式泄露试卷内容,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9.期末考试前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或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未严格按评分标准及相关规定评阅试卷或因统计错误导致试卷成绩出现差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评定、提交学生成绩、报送纸质成绩单,影响正常学籍管理的;

11.由于失职导致直至3名学生无法正常考试的;

12.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教室(实验室、机房)未按时开门或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致使无人响应故障报告,造成教室(实验室、机房)或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上课10分钟以内的;

14.因管理人员疏忽或过失造成无教师或学生按时到课,致使学生或教师空等10分钟以内的;

15.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工作延误的;

16.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发放教材,问题虽在开学后两周内得以补救,但明显影响教学质量的;或未经批准自行为学生采购或向学生推销教材及教辅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停调课3课时及以内的;

18.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的;

19.因工作失误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教学设施检查维修不到位或停电、停水等,影响教学在10分钟以内的;

20.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室、实验室、机房等教学设施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课堂、考场达10分钟及以上的;

2.因教师失职造成30%以上学生缺课,影响教学正常开展的;

3.教师未经批准缺课、擅自停课或由他人代课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5.任课教师不认真备课或不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的;

6.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布置作业量或批改作业量不足规定标准1/2的;

7.考试试卷准备不及时或试卷出错严重,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或同一课程连续两学期使用雷同试卷(试题重复率在30%及以上)的;

8.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不负责任,放任自流,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9.不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以内,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的;

10.评阅试卷恶意提分或压分,或评分出现10分以上差错、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或遗失学生试卷致使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11.教学人员由于教学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或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12.由于失职导致4名及以上学生无法正常考试的;

13.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调课超过3课时的;

14.因教室(实验室、机房)未按时开门或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致使无人响应故障报告,造成教室(实验室、机房)或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达10分钟及以上、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15.因个人过失,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教学信息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未能上课或等候时间达10分钟及以上的;

16.因主观安排失误导致教室或课程安排冲突,又未及时解决,造成停课或停考的;

17.因事先未备好教学必备条件或因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造成教学设施检查维修不到位或停电、停水等,影响教学10分钟及以上的;

18.监考人员未按照规定清理考场、整顿考场秩序、宣布考试纪律等,致使考试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或发现作弊隐瞒不报的;

19.泄露考题,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规定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致使考试试卷内容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20.漏登、录错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21.不及时征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后2周尚未得到教材;或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

22.强制学生购买擅自推销的教材或教辅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2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校内教学场所的;

24.事先未及时下达停电、停水通知,导致无法上课或中断上课的;教室(实验室)桌椅门窗、暖气、电灯、多媒体设备等设施损坏后,已报修一周,尚未修复,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25.丢失重要教学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26.不及时上报教学事故,隐瞒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传教等,在学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教学过程中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考前故意或变相泄露试卷内容,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导致泄密,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未按计划组织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及以上的;

5.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被认定无效的;

6.教学活动中,教学人员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学生严重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7.虚假报送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学位资格、毕业资格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更改学生成绩;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证明的。

第八条 凡本章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工作程序、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致使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形,视具体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参照本章规定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出现教学事故相应情况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主要事实如实向教务处报告。

2.教务处得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充分听取责任人的陈述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主要事实,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集体讨论提出教学事故的等次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将主要事实和会议决定填入《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撰写《教学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3.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及《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对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描述不清或对事故等级的处理意见存在明显偏颇时,教务处应将收到的《教学事故认定书》及《教学事故调查报告》退回,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

4.对于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教学事故调查及初步认定材料,教务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组织调查取证,以确保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客观、公平、公正。

5.教务处审核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6.教务处初步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汇总有关材料报送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确认的教学事故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送达本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罚办法:

1.在一年内,同一责任人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最高为“称职”, 两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报全校,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及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或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5.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或个人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记入事故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申诉程序:

教学事故当事人认为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正的,可按下述程序进行申诉:

1.在书面通知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

2.监察处在接到申诉书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3. 学校对于教学事故的复议结果作为校内处理的最终结果。复议结果由申诉人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须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作废。

4. 对确属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使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教学事故,相关人员免责。

第十四条  对于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超出本办法界定范围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依据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于事故的初步认定意见及处理依据做出书面说明后报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悖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唐山师范学院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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