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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2021-03-18 11: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师应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围绕立德树人、转型发展、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划分为国家级、省级、校(市)级三个等次,校级项目设立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第四条  校级教研教改项目立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推荐上报项目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二章  校级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重大研究项目的周期可适当延长或分阶段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一定教学研究能力;

2. 拥有进行项目研究的良好基础,并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

3. 一般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重点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没有在研的校级教研教改项目;

第七条  申报人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内容属于师德师风、教学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方式和手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改革研究;

2.预期研究结果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或对教学改革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能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积极作用,具有推广价值和可操作性;

3.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预期成果可达;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所涉及单位会签。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经评审确定立项。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程序如下:

1. 教务处依据申报条件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 经过初审的项目报经学校评审专家组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

3. 对评审提出的拟立项项目进行校内公示;

4. 公示通过的拟立项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确定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立项标准:

1.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思路和目标明确,调研论证充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预期成果具有较高理论或应用价值和推广价值,能够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4.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及实践工作。

5.项目研究经费安排合理。

第三章  上级项目遴选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本校教师申报上级教研教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由教务处根据上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统筹。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上级教研教改项目遴选评审专家组织,负责对经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拟上报参与上级评审的项目;评审遴选出的拟上报项目经校内公示,公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确定上报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上级项目。对于项目研究取得的优秀成果,依据其获奖层次的高低给予相应奖励;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题的项目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校及上级教研教改项目;对于因个人失职造成严重浪费或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内教研教改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对获批的上级项目适时适度给予匹配。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分两次划拨。首次划拨总经费的50%,作为项目启动及前期研究经费,中期检查后视项目进展情况决定划拨剩余经费或停止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最大限度发挥资助经费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至中期检查未能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停止划拨后续经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对所有立项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鉴定。对无故中止或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相应阶段任务的立项项目,将终止经费支持,直至撤销立项。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后5年内不得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岗时,时间在一年以内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务处备案。离岗时间超过一年的,须由项目组所在单位提出项目负责人更换申请,校内项目报教务处审批,上级项目由教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无合适替代人选的项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研教改项目必须接受中期检查。校级项目由教务处安排中期检查工作;上级项目由学校根据主管部门安排对项目进行自查,必要时配合上级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达到预定目标的,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如实填写结题申请书,提交反映教研成果的资料、论文、研究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准予结题的项目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时间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说明延误理由并提出延期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期。

第二十三条  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采取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结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完成的教研教改项目,研究工作及相应成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将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实验报告、教改资料等完整资料一套交教务处归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中期资助、结题的,以及项目经费使用出现违规问题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研教改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唐山师范学院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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