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20〕89号
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唐山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法治的原则,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准确。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校内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成立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2.落实上级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校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情况和重大问题;
3.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4.出现因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危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时的危机应对与处理。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第十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是:
1.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2.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
7.督查、督办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8.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作为信息的来源、制作、提供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是:
1.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
2.设立信息公开信息员,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信息的搜集、制作与报送;
3.按照《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4.完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学校信息公开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
1.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2.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
1.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为准,分为10大类:
1.基本情况;
2.招生考试信息;
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4.人事师资信息;
5.教学质量信息;
6.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7.学风建设信息;
8.学位学科信息;
9.国际交流信息;
10.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涉及个人隐私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学校保密工作实施方案》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1.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2.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复审;
3.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1.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2.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
3.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直接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重要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审查工作后,要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学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学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和各单位网站;
2.学校年鉴、年度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
3.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4.报纸、电视、微信平台等校内媒体及其他校外媒体;
5.信息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6.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
7.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8.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二十九条 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按照做到“一事一申请”,同一申请不得申请多项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属于二级单位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要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造成的失职渎职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
3.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公众、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况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唐山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唐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共10大类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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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公开事项 |
有关文件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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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信息
(6项) |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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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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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
工 会、 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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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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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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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3〕48号) |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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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生考试信息
(8项) |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
招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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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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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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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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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7项) |
(11)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财务处 国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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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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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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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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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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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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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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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事师资信息
(5项) |
(18)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
人事处 组织部 国际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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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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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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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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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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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学质量信息
(9项) |
(23)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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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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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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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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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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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
招就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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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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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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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13号)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 |
团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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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
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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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4项) |
(32)学籍管理办法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学生处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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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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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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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学生申诉办法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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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风建设信息 (3项) |
(36)学风建设机构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 |
学生处 科研处 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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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学术规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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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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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位、学科信息
(4项) |
(39)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 《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 《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8号) 《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 《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 |
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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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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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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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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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2项) |
(43)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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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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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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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2项) |
(43)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9〕7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13〕3号) |
巡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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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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