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及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的精神,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贫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各系(院、部)应加强本单位参与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在上岗前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和随意增设岗位,禁止重岗。
第十七条 校内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处提出设岗申请,经人事处核实为缺编的用工单位,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用工单位设岗前须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招聘必须公开,所有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每月初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系(院、部)同意,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再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向用工单位推荐,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签署双方协议后,方可录用。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发放表》,于当月二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劳动报酬不低于480元/人/月,或不低于16元/人/小时。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原《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校字(2011)25号文件废止。
唐山师范学院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