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评审小组,由院系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的评选工作。各班级(年级、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和监督工作,并向本院系评审小组推荐本班(年级、专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凡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考试、考核不及格科目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四)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五)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院系的学生总数及缴学费数额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院系。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推荐。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构成包括班委、团支部委员、宿舍长及普通同学代表,人数7—9人,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院系学生评审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院系评选。各院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院系上报结果并汇总,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最终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审批结果,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打入指定的学生银行卡中,各院系负责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坚持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唐山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8日